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是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是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