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并责令缴纳;纳税人不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纳税人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临时经营指的是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活动。根据我国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按照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应该领取营业执照而未领照以及领取行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经营应纳营业税的业务收入,都应按规定缴纳临时经营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