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名下有本市登记的机动车在公安交警部门车辆登记管理系统状态为“达到报废标准”,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的,其名下所有小汽车均不能取得更新指标,但车辆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状态为“达到报废标准”,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的除外。
居住地在本市,包括下列情形:
1、本市户籍人员;
2、持本市有效的居住证;
3、驻深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4、持有效身份证明,近2年内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地区居民、华侨,在本市办理签注或居留许可连续满2年且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台湾地区居民,以及在本市办理签证或居留许可连续满2年且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外国人。应当自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更新指标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