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法当中并没有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并且符合我国结婚实质条件的男女两性结合。在1994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在该条例施行之前,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因此,我国现行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的存在,事实婚姻不具备婚姻的效力。
符合结婚实质性条件的男女,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应该补办结婚登记以确立夫妻关系。否则,双方共同生活的行为,将被视为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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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