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律的制定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基本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有权对其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其基本原则相抵触。
非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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