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罚金一般是不给退还的。罚金本身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处罚,并没有退还这一说。同时,根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罚金、没收的财物,以及追缴的赃款赃物等,统一上缴省级国库,因此,就更没有退还罚金这一说法了。除非是法院出现了冤假错案,导致犯罪分子的罚金处罚有错误的,可以申请退还。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