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来解除收养关系。协议解除的程序是:
一、收养关系当事人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办理机构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三、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