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一开始设立的总督、巡抚,本身并非真正的地方长官。明朝制度化的地方长官是三司,承宣布政使司,主要负责行政事宜;提举按察使司,主要负责司法事宜;都指挥使司,主要负责军事。每个省都会设立三个衙门,并且,三个衙门都是平级的,互不隶属,直接向中央各部负责,这一点和宋朝很相似。
然而,“三司制度”可谓有异曲同工之妙,但是,回归事情本质去看,还是体现了中国古代政治的中央集权化,最终,在这样的情况下,地方的权力愈弱。
明朝一开始设立总督、巡抚,大概相当于宋朝官员的差遣。
因为宋朝极重视中央集权,导致在地方主政的官员,实际上,并非地方官,而是由中央派遣的。所以,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个宋朝官员,“知某州公事”,这里的“知”字是一个动词,实际上,这个官员在中央很有可能是某部里面的一个官,但是,现在朝廷差他去地方上任,管理一个地区的政务。
这类官员,他们的官职级别,类似于南北朝时期的某州军事。据说,在魏晋南北朝时,中央常常派遣中央官到边境地区,都督数个州的军事,并且,以监督地方维持日常运营。所以,总督、巡抚的设置,本质只是皇帝赋予中央一些大员,去地方上总揽军务、政务而便宜行事的名义。
在清朝,总督是地方的大官,掌握着地方的军权、行政权,属于重要的封疆大吏。东三省的总督,因清朝在关外发家,所以,东三省总督是所有地方总督的“top1”,他的地位是最高的。而直隶总督,因身靠北京,后来,又加入了北洋大臣的管辖,所以,也是很有分量的。
总之,清朝总督堪比最有分量的地方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