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京财税[2008]1488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5%或20%)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