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根据户籍管理相关的规定,住宅房屋办理产权人入户手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前置条件,即:房屋实际已经交付使用。
为了印证这个条件是否具备,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在办理入户手续时,会要求提供:
1、由小区物业开具的《入住证明》。
2、由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的《门(楼)牌号地址证明》。如果房屋还未交付使用,小区物业是不会开具《入住证明》的。同时辖区公安派出所因为还未为该小区所有房屋编制符合国家标准的门牌号(开发商或物业自编号往往是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也无法开具《门(楼)牌号地址证明》。
所以,如果房屋并未实际交付使用,是无法先行办理入户手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