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可以回购股份的。有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股东可以请求回购股份。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可以请求回购: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可以请求回购: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