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如果是因为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而造成伤病的,那么要由第三人承担医疗费。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如果第三人应支付却未支付医疗费,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那在结算时,当事人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支付。再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