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一方的婚前债务属于其个人债务,离婚时也是由其个人偿还,债权人只能向特定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得向其配偶主张。但是,之所以认定一方婚前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是因为我们自然地推定婚前债务系用于一方个人发展。也就是说,如果婚前债务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比如用于了家庭日常开销,则此笔债务的性质也应当转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对其都有清偿义务。这里所说的“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都有清偿义务”,是指:对外,夫妻双方对债权人都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对内,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进行等额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