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因为在很多方面与男职工不同,因而从劳动上面其实是给予了更多的照顾和保护的。对女职工的保护这点在我国《劳动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在女职工三期的时候,提供的保护、保障应当更多。女职具体工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1、第59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第60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第61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