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3年12月中国实现石油自给。
1959年全国石油产品销售量为504.9万吨,其中自产205万吨,自给率仅40.6%。为解决国内需要,国家不得不耗用大量外汇进口原油和成品油,直到1963年12月中国终于实现石油自给。
新中国成立前,我国石油工业的基础十分薄弱,仅有甘肃玉门老君庙、陕西延长等几个小规模油田,年产不足12万吨,国内消费的石油基本上依靠进口。
新中国成立后,先后开发建设了克拉玛依油田和青海冷湖油田及四川油、气田,扩大了玉门油田,初步形成了玉门、青海、四川4个石油、天然气生产基地,在东北、华北、西南等几个大盆地进行的区域勘探取得新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