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城市的公积金中心在接受职工的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职工的缴存情况。缴存城市的公积金中心会对没使用过或第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接着,贷款城市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如果核实通过,会为员工审批贷款申请。然后,缴存城市的公积金中心再对贷款城市反馈的信息进行处理,并出具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员工就可以异地买房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