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查凭证证明,录入登记信息,收回机动车登记书,行驶证,号牌,出具受理凭证。
2、属于因机动车质量问题退车的,退还机动车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3、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销毁注销的机动车档案时,车辆管理所应当对需要销毁的机动车档案登记造册,并书面报告交警支队,经批准后方可销毁。
1、审查凭证证明,录入登记信息,收回机动车登记书,行驶证,号牌,出具受理凭证。
2、属于因机动车质量问题退车的,退还机动车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3、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销毁注销的机动车档案时,车辆管理所应当对需要销毁的机动车档案登记造册,并书面报告交警支队,经批准后方可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