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是可以转为非营运的。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
应当于变更后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法定证明、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查验申请事来项发生变更的证明,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登记编号,重新核发号源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1、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2、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