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图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根据《地图管理条例》第三条。《地图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
《地图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在地图上绘制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应当符合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十二条:在地图上表示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应当使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