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
根据我国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以下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而剥夺政治权利的一般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但是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即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来说,直到生命的尽头,都不得享有上述的政治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