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4月6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并且开始颁发第一代居民身份证。
1949年解放后,我国公民很长一段时间没有居民身份证,证明自己身份的时候用的是户口簿和单位介绍信。
1984年4月6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颁发居民身份证若干问题请示的通知,同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
自此,我国通过实施居民身份证制度,揭开了居民户口证件化管理的序幕,并且开始颁发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和有效期。
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分为10年、20年、长期三种。第一代居民身份证为聚酯薄膜密封、单页卡式,15位编码,最初发放的有一大批身份证是用手工填写的。
【法律依据】
《身份证法》第2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