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2、另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一方财产的情形有:一、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收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五、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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