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具体规定如下:
《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
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
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教师法》还规定,对经常骂学生的教师,要依照《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如下:《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所以,老师经常打学生骂学生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