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业部门在停电时,应当通知用户或进行公告。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
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八条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因故需要停止供电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事先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天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
(三)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事先确定的限电序位进行停电或者限电。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