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残疾人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注意:是减征不是免征,要申请当地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三、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财税[2007]92号)
四、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财税[2007]92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