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农民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不应低于10元,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以相应提高缴费标准。乡镇企业职工是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有条件的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适当扶持。扶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类型、出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
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地方财政每年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资助,不得低于人均10元,具体补助标准和分级负担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24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