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押当事人为港、澳、台居民或外国公民的,港、澳居民提交身份证及《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提交身份证及《往来大陆通行证》。为外国公民的,需提交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其身份的中文公证书(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当事人应亲自到场办理,如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场办理时,应提交当事人的公证委托书(原件一份)或当场签署的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3、购买的商品房(不包含独立别墅)、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可暂不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
4、抵押权人为外地金融机构且无法出具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金融许可证原件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及金融许可证复印件;抵押权人为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原件,核对原件后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份。
5、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因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