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按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情况填报对应栏次;纳税人不享受的项目,无需填报。纳税人未填报的项目,默认为不享受。
2、较上次报送信息是否发生变化:纳税人填报本表时,对各专项附加扣除,首次报送的,在“首次报送”前的框内划“√”。继续报送本表且无变化的,在“无变化”前的框内划“√”;发生变化的,在“有变化”前的框内划“√”,并填写发生变化的扣除项目信息。
3、身份证件号码应从左向右顶格填写,位数不满18位的,需在空白格处划“/”。
4、如各类扣除项目的表格篇幅不够,可另附多张《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