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2、“非一般纳税人”是指非企业性单位、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包括小规模企业、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等。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除(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