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可以送到当地福利机构养育,但必须具备相应条件,出具相关证明。
根据《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是指:根据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等,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能够确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相关证明。生父母确因其他客观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证明可以作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使用。
此外,在具体办理过程中,送养人还应准备好其他文件。如,送养人应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生父母为送养人的,还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