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聊天记录可作法律证据。自2020年5月1日起,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均可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具有法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细化了电子数据的种类,包括5大类各种形式:
1.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5.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修改决定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等7类因素综合判断。修改决定同时明确规定,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这意味着,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均可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