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府相当于一个地级市的市委书记兼市长。知府,官名,别称太守、府尊等,明代官制正四品,清代官制从四品。唐代时已有相近的权变做法;宋代时称“知某府事”;元朝废府设路,只在散府设有“知府”的官职;明代正式把官职名改为知府;清代沿袭明制,官职变化不大;辛亥革命后,撤销府一级行政区,知府遂废。“知府”作为封建王朝中一项重要官职,自唐代设置起,一直被沿用至清代。
知府掌一府之政,总领各属县,凡宣布国家政策、治理百姓,审决讼案,稽察奸宄,考核属吏,征收赋税等一切政务皆为其职责。可通过荐举、外放、论俸截取或推升等方式选任;可升迁为道员、盐运使等。
渊源背景
中国地方行政区划以府命名,始于唐代,“隋以前,未有府之名。其以京都称府者,自唐始。”唐代的府分三种:都督府、京都府与都护府。都督府为军区性质,都护府为少数民族区最高行政机构,此二者与后世的府无因缘关系,惟有“京府”,可视作后世府之源。唐代“京府"由皇帝所在及曾驻地之州升格而来。府的长官牧、尹并置或只置府尹,实际政务由府尹主持。府尹从三品,掌宣教化,岁行属县,观风俗,录囚徒,恤孤寡,为地方“道”之下、“县”之上的中级行政官。由此可见,尽管府尹品级高于后世之知府,然其职掌基本相同。
出身
出任知府之官,以正途出身为多。中国台湾学者李国祁等对70府4935名知府统计,正途占绝对优势,而正途中,又以进士为多,其次是举人。“清代规定,各省首府的知府,原则上要由正途出身。违例保送非正途,如所保者犯有贪酷劣迹,一经发觉,即将原保上司,降三级调用(私罪),其所以如此,乃因首府知府为一省头面人物,既要接受督抚之直接督派,又要应接四面八方的人事,故人选要求较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