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交司机的不当履职行为所导致的乘客伤亡及财物损失,公交公司是必须要承担责任的。因公交车本身的安全隐患导致乘客伤亡或财物损失,公交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乘客因自身健康原因或者自身故意、重大过失所致伤害,公交公司不应担责。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