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文机关标识是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面加“文件”组成;发文机关全称应以批准该机关成立的文件核定的名称为准。规范化简称应由该机关的上级机关规定。有一些特定的公文在发文机关名称后面不加“文件”二字,如国务院就有“国务院任免通知”红头形式,《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给这类“红头”留了余地,未规定一律要加“文件”二字,但只限于特定的公文。一般来说,行政机关的重要公文特别是上报的公文均应加“文件”二字。病例一是个转发通知,不属于特定公文,显然不可只标识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应写为“××市广播电视大学文件”。
2、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用3号仿宋体字,居中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 〕”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
3、尽管《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就“发文字号”的用法、格式、标准,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发文字号”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如病例一“×市电大学发(2001)008号”和病例二“沪教纪[2003]8号”。发文字号上常见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