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根据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产生后有什么影响
1、房产交易更加复杂,根据房屋所有权产生的其他权利争议
由于居住权的产生,且居住权的期限往往较长,故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尤其是二手房买卖),买受人除了要调查交易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权、司法查封之外,还需要调查案涉房屋是否存在居住权。一旦房屋存在居住权,其居住价值基本丧失,进而也影响其转让价值。
其次,根据住宅产生的学区上学的权利、落户的权利方面也存在争议。一种争议是学校和户籍登记部门认为居住权人是否具有相应资格,另一种争议是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之间就这些权利的归属争议。
2、滥用居住权阻止执行
居住权产生后,不排除有当事人恶意设置居住权,阻止住宅被其他债权人处置。笔者认为,就居住权和债权的权利保护先后关系,可参考现有的租赁权、抵押权和债权之间规定定。对于善意的、设立并登记在先的居住权,应当优先保护;而对于恶意的、设立在后或没有登记的居住权不应优先于一般债权。居住权的争议问题,也将对相关的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产生新的影响。
3、居住权设立是否适用家事代理
居住权根据当事人的书面约定产生,一般设定的居住权期限都比较长。那么,对夫妻共有的住宅设立如此重大的权利负担,是否适用家事代理笔者认为也是一个争议。如配偶一方想要为长期照顾自己的保姆或其他亲属设置永久居住权,但另一方配偶不同意;那么夫妻一方与第三人设置的居住权的效力问题也值得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