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了“跳单”行为的法律后果: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该条文作为分则部分的新增规定,明确禁止“跳单”行为,认可中介合同中“跳单”违约条款的法律效力。此外,即使中介合同中没有关于“跳单”行为属于违约的内容,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独家资源或者服务后绕过中介人达成交易的,中介人也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委托人主张权利。
什么是“跳单”?
“跳单”行为亦称为“跳中介”,是指买受人或出卖人已经与中介(公司)签署了预售确认书、委托求购协议或出卖协议,中介公司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提供独家资源信息并促使买卖双方见面洽谈等促进交易的义务,买卖一方或双方为了规避或减少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向中介交付中介费的义务,跳过中介而私自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跳单”行为的发生通常跟交易方认为中介费过高或交易双方认为中介服务不到位有关。
跳单会有什么不利影响?
之所以容易发生“跳单”,是由中介合同自身特征决定的。中介服务合同的客体是服务行为,该客体的非实体性往往会使接受服务一方在向服务提供方支付对价时产生极度的心理不平衡,容易产生“不让中间商赚差价”的想法。但在商品经济社会,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人类劳动才是商品价值的终极度量衡,所以中介服务合同中的服务行为作为中介人基于自身信息资源优势及现实劳动付出的凝结,理应被尊重并收获合理对价。
“跳单”行为不仅会损害中介人、委托人的利益,而且不利于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对中介人而言,中介人在中介活动中积极服务,提供适合的房源与交易机会,为委托人节省了大量人力物力,委托人在满足自身需求的同时理应为自己的获益“买单”。“跳单”是对中介人辛勤付出的践踏,损害了中介人的合法权利。对委托人而言,其本可通过中介服务,规避房产交易风险、保障购房资金安全,但因委托人跳开中介,无法获得有保障的中介服务,没有专业的服务机构保驾护航,一旦发生问题,往往赔了夫人又折兵,轻则“花钱买教训”,重则“钱房两空”。进一步讲,“跳单”更是房地产交易行业恶性循环的助燃剂,加深了委托人与中介人之间的不信任,扰乱行业的规范和秩序,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