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年底应发工资全额进行核定,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每年调整时间由中心提前行文通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建保〔2008〕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哈尔滨市统计局公布的相关数据,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2015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了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计算口径
1.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口径应按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统制字〔1990〕1号)要求执行。
2.单位录用的新参加工作职工,缴存基数按照实际发放月份的工资计算。
3.新调入的职工,缴存基数按其调入单位实际发放月份的工资计算。
二、缴存基数下限、上限及其缴存额上限
201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哈尔滨市2014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市区1160元/月;呼兰区、阿城区1050元/月;五常市、双城市、尚志市900元/月;巴彦县、延寿县、木兰县、通河县、宾县、依兰县、方正县850元/月),上限为2014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三倍12,888元、月缴存额上限为3,0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