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户口本不是户主可以补办,户主因为特殊原因不能前往派出所申请办理的,需要出具书面委托申请,并且签名捺印,被委托人应是本户的成年人员,若本户中确实无他人可供委托的,应在民警到该户走访调查后,由居、家委会出具有关证明,申请补办。
办理遗失补领居民户口簿的具体手续:
1、由户主本人(或委托人)持所需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派出所,下同)提出补领申请。
2、经批准后,由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通知申请人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 楼主,要户主去办。
在进行户口本的补办时需要首先需要向当地的派出所进行补办申请,在补办时需要户口本户主的签名许可,一般来说是不可以进行代办户口本的,必须本人进行办理。办理时还需要出示身份证等证明。补办户口本一般都在原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局进行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规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补办户口本的相关问题
一、补办情况
(一)丢失或损坏户口本
本人不能亲自到公安派出所办理的,可以由户主或委托户内成员、直系亲属代为申办。
(二)家庭内部矛盾,家庭成员可补办单独个人户口本
对于立为一户的家庭,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以致该家庭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且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说服无效的。
公安派出所可凭该家庭成员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相关情况 。
二、 所需证明材料
提供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及提出补领书面申请(如户主因特殊原因无法本人办理的,需提供户主委托书及相关证明)。
三、办理遗失补领居民户口簿的具体手续
(一)由户主本人(或委托人)持所需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派出所,下同)提出补领申请。
(二)经审核批准后,由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通知申请人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