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农村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即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到登记机构申请,把需要登记的各项不动产信息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行为。
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范围
1、登记范围。覆盖全县范围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不留空白、不留死角,应登尽登。
2、发证范围。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发证:
1)“一户一宅”,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为本村村民;
3)具有宅基地合法权属(有宅基地证、县政府批准文件、1991年前后农村宅基地大发证时的权籍档案资料;
4)依法取得继承权的,被继承的宅基地有合法权属来源的;
5)户口迁出,原属自己合法取得的农村房屋宅基地;
6)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新农村建设、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符合土地规划,经大多数村民同意并经有权批准机关批准建房的。
3、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发证:
1)“一户多宅”,两宅以上房屋的(含两宅);
2)违反土地利用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的;
3)无宅基地合法权属来源的;
4)私卖私买农村房屋的、宅基地的;
5)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6)属于小产权房开发的(即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