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责任主体不同。
受害人选择侵权之诉,可选择生产者或销售者,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但受害人选择合同之诉,则只能将合同关系的合同另一方作为责任主体。
2、抗辩事由不同。
抗辩事由分法定抗辩事由及约定抗辩事由(即设定免责条款)。产品责任中,产品有缺陷,生产者并非在任何情形下皆可承担责任,各国在产品责任法律中均规定了有关法定免责事由,诸如:“自担风险”、“非正常使用”、“滥用产品以及擅自改动产品”、“开发风险”、“产品未投入流通”,等等,但对消费者发现产品有缺陷而使用该产品造成损害的情形,并不作为抗辩事由,而仅仅作为减少赔偿责任的依据,故就产品责任而言,各国均未允许当事人事先设定免责条款免除其产品责任。而在合同责任中,除法定抗辩事由(如不可抗力等)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事先约定免责事由。
3、责任形式不同。
产品责任的责任形式仅一种,即损害赔偿。各国虽然对损害赔偿范围规定各有不同,但大多数国家只赔偿受害者固有利益的损害,而对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及可得利益损失不予赔偿,产品责任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的生存权利而非经济权利。但受害人若提起合同之诉,则可要求采取补救措施,如修补、更换或者退货。如采取补救措施仍有损失的,则可要求赔偿损失。合同的损害赔偿目的在于赔偿受害人的期权利益和信用利益的损失,如果因产品缺陷使受害人受到可得利益的损失,受害人选择合同责任可使其获得可得利益的赔偿。另外,产品责任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但合同责任则不涉及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4、诉讼时效不同。
产品责任诉讼时效,我国规定为2年,另外,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还规定了10年的除斥期间,即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对合同责任之诉讼时效,国家规定了短期诉讼时效,一般为6个月至1年,而英美法系国家则无短期诉讼时效的规定,适用一般契约法的诉讼时效。
5、诉讼管辖不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同被住所地或者合同履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不是完全一样的责任,它们的性质和界限是不能混淆的,侵权责任属于当事人是基于法律规定中自身的合法权利被侵犯的纠纷,合同纠纷中主要表征的是违约责任,属于双方当事人基于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权利中遭到侵犯的纠纷,两者依据的法律不同,诉讼管辖不同,赔偿计算方式也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