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份合同均为有效合同:
两份买卖合同均未履行,两位买受人均诉请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首先应当解决的问题就是两份合同的效力问题。应当认定先签订的合同有效,后签订的合同无效。但是因为只要不存在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法定情形,双方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而自愿签订的合同都是有效合同。
2、两份合同均未履行的情况下,应坚持签订在先的原则:
如果两份合同均未履行,两位买受人均只享有期待权,就应当判决履行先成立的合同,即先签订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有权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后签订买卖合同的买受人由于不能取得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3、一方买受人已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应坚持物权优先的原则:
其中一名买受人已经取得了标的物所有权,但是尚未取得对物的占有。一是前后签订的两份买卖合同均有效。二是已经取得物权的当事人应当优先受到法律保护。三是未取得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其合同目的已经落空,不可能再要求出卖人履行合同,只能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4、买受人均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应坚持占有在先的原则:
其中一个买受人已经取得对标的物的占有,但未取得所有权;另一个买受人虽然支付了订金或购房款,但未占有标的物,亦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一房两卖是什么
一房二卖是指业主将同一房屋先后出卖给不同的买受人。一房二卖产生的法律效力与我国物权变动模式密切相关,我国物权法采用的物权变动原则是合意加公示原则,即除了当事人就债权达成合意之外,还必须履行交付或登记等法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