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迁补偿方式,协议应该明确规定拆迁户选择货币或者产权调换;
2、补偿额度、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临时安置房屋的地点、面积、户型等;
3、协议中明确规定拆迁户搬迁的时间、临时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4、搬迁涉及到的费用、临时安置补助费、其他补助奖励费、经营性的还应有停产停业损失费用和支付方式;
5、违约后的责任承担和其他双方规定的条款。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签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注意事项
1、确定签订协议的主体是否合法
如《条例》所规定的,签订补偿协议的一方主体必须是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条例》第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践中,房屋征收部门的设置可以有以下两种形式:一是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专门的房屋征收部门,最常见的情形叫“拆迁管理办公室”;二是在现有的部门,如房地产管理部门、建设主管部门中,确定一个部门作为房屋征收部门,最常见的情形是住建局或住建委。而诸如街道办、乡镇政府、居委会、村委会这样的组织机构通常都不是合法的补偿协议签订主体。
2、确定是否有详细、准确的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这些情况包括房屋的准确地址位置、产权归属、用途、多层建筑的“楼层数”及房屋的附属物情况等。实践中,一是在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上容易存在纠纷,这点需要加以明确,以避免事后引发的长期民事纠纷。最简单的道理就是,协议上写的是谁的名字,补偿下来了就是给谁的;二是房屋的用途,是住宅、店面还是工业用房,将决定补偿内容是否包括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及机器、设备的搬迁费用等。
3、确定是否有明确、合法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条例》第21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落实到协议上,被征收人要注意审查两点:一是是否给予了你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二是是否明确、具体的写明了安置房的地点、户型、套数、面积等信息。
4、确定是否有明确的补偿金额、结算方式和支付期限
通常这部分要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为依据,明确写明住宅的补偿金额。对于无证、手续不完整的部分通常单列,依据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确定补偿的金额。涵盖房屋附属物的补偿、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大型机械设备及室内其他电器设备的搬迁补助和搬迁奖励措施,最终会有一个拆迁补偿费用的总和及结算方式条款。在这个总和条款中,补偿款的支付期限应当列明。
5、确定临时安置补助、搬迁期限及过渡方式
《条例》第22条规定,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被征收人选择自行过渡,譬如投亲靠友或搬往自己其他租赁、拥有的房屋居住的,征收部门应对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若提供了周转用房并在此居住,则不需要再提供临时安置费。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部分,通常是要约定违约责任的。如果因房屋征收部门的原因,造成超出过渡期限而被征收人仍无法入住安置房的,房屋征收部门从逾期之月起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额外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譬如约定为双倍)。
6、注意“一式两份”条款与“空格填写条款”
这两点主要关注实际做没做以及做得对不对。第一点通常写作“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那么好了,如果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被告知协议要在签字、按手印后被以各种理由“拿走”而暂时不发给被征收人,那么这样的协议就是坚决不能签的,不论征收方提出听上去多么合情合理的理由。第二点通常写作“本协议及其附件内容,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因此,被征收人必须确保对空格部分的手填文字内容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所有的内容都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歧义、篡改、歪曲、含糊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