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婚姻法发布后,对于离婚房产的分割都有相关的条款,下面列举6种情况:
1、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离婚房产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2、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出资份额根据当时买房的汇款凭证或者银行转账凭证来确定,所以要妥善保管证据,证据意识在法律思维中非常重要。
4、一方婚前购买房屋,离婚房产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这条规定的主旨首先尊重男女双方自愿协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才会由法院判决。
5、以父母名义买房,离婚房产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6、以按揭贷款的方式买的房屋,房产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条应当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婚前买房,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么这个房子是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割。二是在婚后买房,偿还房屋的按揭贷款是由双方共同支付的,应当归属于双方共同财产,依据出资及按揭的数额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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