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择评估机构的法律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0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二、评估机构的选择方法之自选式
指被拆迁人对原估价报告有争议,经申请复核仍有异议的,被拆迁人可自行选择已公示并符合条件的估价机构,按照同一计算标准重新作出估价报告。自行选择估价机构的方式不同于自由选择,其限制条件是,必须具备估价资质,估价人员必须具备估价资格,执行估价标准必须切合实际,符合被拆房屋所在城市中的类别质差、房地产市场基准值。自行选择估价机构的前置条件应当是当事人对原估价结果提出异议,经估价机构解释、说明仍有异议的,当事人方可自行选择估价机构。不过,自选式选定评估机构,有可能会出现两种不同的估计结果。
三、评估机构的选择方法之推举式
即通过举行听证会的方式,推举出合适的评估机构,这种方式较为常见。需要注意的是评估机构是否有营业执照依法设立,评估机构和评估师是否有相应的业务资格,是否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了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及评估报告上是否有参与该项评估业务的评估师的签名。
四、评估机构的选择方式之抽签式
相关部门应邀请司法公证机关现场监督,并对抽签的器具、程序、方法、结果等进行全过程的监督,而且抽签结果应当众宣布。
房屋征收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