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机构的资质要求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暂定期内的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司法鉴定、房屋征收、在建工程抵押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因此,除三级暂定资质外,其他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都可以从事房屋征收评估工作。
评估机构参与的数量
一个房屋征收项目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负责评估。不过,对于征收范围较大的项目,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评估机构分区块或者区分房屋用途承担评估工作。在后一种情形中,应当确定牵头的评估公司,由其就评估依据、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等确立统一标准。
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
通常,房屋征收部门先行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再通过投票这一多数决定途径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选定评估机构。在协商期限内,全体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达成一致的,应当将载明所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经全体被征收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书面材料提交房屋征收部门。协商期限内未能达成一致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组织投票。投票仍无法选出的,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司法程序中评估机构的异地选择
在有的地方,可能存在被征收人压根儿不知晓评估公司产生过程的情况。而有些被征收人可能会因此拒绝评估。而一旦这类被征收人被作出补偿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或是房屋被违法拆除等,在救济权利的具体诉讼中,一般都会涉及司法评估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评估程序中的评估机构,不仅可以从本地评估机构中选择,还可以从异地评估机构中选择,从而更有利于保障司法评估的独立性、客观性、合理性。
房屋征收 评估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