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件被涂改,扫描件不能与原件核对无误。在证据不确定的情况下,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具备法律效力。
在能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具备法律效力,可以被法院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在无原件核对的情况下,很难被法院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的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不能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限定》
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纪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不能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借口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