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户口需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婚迁,持合法的结婚(离婚)证;分(购)、建房迁移,持房卡或住房证明;出国(境)注销户口,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回国(入境)落户,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照(回乡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收缴)证明,回国后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公民入伍注销户口,持入伍通知书;退伍、复员、转业落户,持县市兵役机关,县市以上复员安置办公室发给的登记户口的证明,异地安置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大中专学生入学户口迁移,持入学通知书;大中专学生分配落户,持派遣证;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迁移户口,持录用(招收)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公务员、职工调动、辞退等户口迁移,持调动、辞退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收养小孩落户,持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解除收养关系迁移户口,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书或《解除收养证》;其他户口迁入手续:经辖区派出所审核同意,经县局批准后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