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办好收养公证,首先收养要符合法律规定。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2、收养公证在当事人住所地公证机关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收养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机关管辖。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不在一个公证处的管辖区,可以本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到被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机关办理。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送养人应当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如果被收养人是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应征得本人的同意。
3、办理收养公证时,当事人应当向公证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l)、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收养人的职业、经济收入的证明。
(3)、收养人和送养人家庭成员的状况证明。
(4)、收养人身体状况证明。
(5)、收养协议。
(6)、其它公证机关要求提供的证明。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条不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作为被收养人。
4、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
5、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
6、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授理机关进行处理。
办理后,民政部门出具相应的收养法律证明文件。双方需要按照收养规定进行办理,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但如收养的一方无法保证当事人的生活、学习、医疗的,或是虐待被收养人员的可以撤销收养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