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妇和公婆的社会关系是家庭关系,又是社会关系,可以这么说。因为婆媳关系是特殊的家庭关系,婆婆是丈夫的母亲,和丈夫之间是具有血缘关系的直系血缘关系的亲属,而媳妇是丈夫的妻子,是和丈夫之间没有血缘关系的但是受法律保护的特殊关系的共同生活一生的亲人,那婆媳之间就具有特殊意义上的关系,既没有血缘关系,又要有生活上的接触,所以说婆媳既是家庭关系,又是社会关系。
儿媳妇对公婆有无赡养义务:
儿媳妇对公婆没有赡养义务。《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我国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种:①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父母与婚生子女及非婚生子女;②法律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儿媳妇和公婆不属于法律上的父母和子女关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虽然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只是协助义务而不是赡养义务,儿媳帮助丈夫照顾公婆,那就是在履行协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