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不允许自建地下避难所。因为土地都是属于国家政府的,住户没有权利动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明确规划用途不是居住的普通地下室,不允许经营性住人。地下二层及以下,不允许用作自用性宿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提出申请地下避难所:
1、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凡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不低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2、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凡新建10层以下且基础埋深3米以下(含无地下室情形)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建筑总面积的4%修建6级(含)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3、所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的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按上述两款条件确定。需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其选址和实施计划需报县级以上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